名称:陈永辉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县版石镇xxxxxxxxxxx
2024年2月6日,根据**县**下坝组过境水在线监控超标预警,****环境局对上游污染源进行溯源排查,排查至**县版石**信村邹屋。经调查,****猪场涉嫌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2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养殖场配套建设了集污池、污水处理机(气浮机),沼液储存池、多级氧化塘等设施。养殖区内产生的部分养殖废水未进入沼气池等设施处理,直接排入周边雨水沟,有明显排污痕迹;养殖区与储存池之间管道设置了一个旁路并安装了活动阀,一路污水可以直接排入氧化塘,一路排入储存池;氧化塘未铺设防渗膜;末端氧化塘设置有两根排污口,尾部排水管处于氧化塘坝面上未发现有排水,中后部设置的排污管有废水外排,呈黑色;****养殖场自来水水龙头呈开放状态,然后直接流入氧化塘等设施,导致氧化塘溢满,养殖废水排出至外部环境,造成下游约2公里小溪呈黑色,流入安信河道汇入**濂江河水系;****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外排废水进行了取样检测,根据**省****公司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 S022****021004),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根据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2790mg/L,超标7倍;氨氮747mg/L,超标9.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4年2月6日陈永辉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对现场采集水样送检的事实;2.2024年2月7日陈永辉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3.2024年2月19日**市****公司**服务部管理员刘盛锋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4.2024年2月7日****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赣安环责改字﹝2024﹞5号);5.**省****公司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 S022****021004);6.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4年5月8日,本机关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安环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细化规定:1.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的是二类水污染物的,且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处10万—20万元罚款;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1000元(大写:壹拾万壹仟圆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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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6日